针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立法规定,新密法院灵活采用多种方式探索多元化的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对充分发挥其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官民和谐、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协调的目的和真实含义。行政诉讼协调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合意,经法官确认后依协议做出裁判,其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终结诉讼,行政协调对于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矛盾双方对立情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即对于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怠于行使法律职权的行为,法院根据有诉讼能力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进行协调,并将和解内容记录在案,双方受到和解协议中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约束,和解协议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三是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根据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法律条文规定,原告可以在与被告“合意和解”后撤回起诉,法院也可以以协调为手段,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可以通过协调使双方达成“合意和解”的行政案件,通过妥当的协调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融洽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的目的。
四是正确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处理行政案件活动中法律规定了一定幅度选择权的行政事项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项时进行自由选择,在不侵害国家利益和不违背法律,且相对人(原告)可以接受的情况下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