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密法院审结孙文杰等十九人涉黑案,被告人孙文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万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沛强等十七人十个月至七年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新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如下犯罪事实:
以被告人孙文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和显示强势地位,先后以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蔬菜批发市场、骨头居饭店、浅水湾洗浴中心为据点,网罗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孙文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对陈砦村、张家村等地建筑工程进行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和扰乱了郑州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
自2000年至2009年期间,实施寻衅滋事13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5人受伤,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812元。实施强迫交易3起,交易额计人民币75万元,获利人民币3万元。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实施妨害作证1起。
被告人孙文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直接组织、参与实施寻衅滋事6起,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4人受伤,其中一人获赔15000元,共获得好处费5000元。实施强迫交易2起,交易额35万元,获利3万元。实施妨害作证1起。其本人有前科,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万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4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2人受伤。实施强迫交易1起,交易额12万元。其本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李沛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7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6人受伤,其中1人获赔7000元,李沛强获好处费1万元。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
被告人谷孟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3人受伤。强迫交易1起,交易额40余万元。
被告人凡勇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2人受伤。其本人系累犯。
被告人贾树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赔偿15000元。其本人系累犯。
被告人潘晓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其本人系累犯。
被告人徐从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赔偿15000元。
被告人李玉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赔偿15000元,其本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张宸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赔偿15000元。
被告人李二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1200元。
被告人马剑敏参与实施寻衅滋事3起,致2人受伤,致使被害人赔偿其60000元,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其本人有立功表现,主动坦白寻衅滋事1起。
被告人陈福生参与实施强迫交易2起,交易额35万元。
被告人陈明参与实施强迫交易1起,交易额40万元。
被告人王松峰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本人有前科。
被告人王怀豫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被告人曹增亮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赔偿5万元。
被告人何童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赔偿5万元。其本人系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予新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杰等19人分别犯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