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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杰等十二人涉黑案在新密法院宣判

  发布时间:2010-11-16 15:20:07


    日前,新密法院审结王玉杰等十二人涉黑案,被告人王玉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伟等十一人三至十三年徒刑,并责令被告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如下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玉杰自2003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和显示其强势地位,先后以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浅水湾洗浴中心为据点,并以其经济收入为基础,网罗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玉杰为首,以被告人李伟、焦传金、刘秀根、李豪、董义彬为骨干,以被告人申伟涛、张付敬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稳定,人数众多。其成员多次在外进行出场子、站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获取钱财,从而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被告人王玉杰利用其恶名和势力,开办浅水湾洗浴中心等为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被告人王玉杰及其组织成员还多次受雇于他人,充当打手,插手建筑工程和民事纠纷,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数十余万元。该组织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殴打无辜人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五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及其周围建设工地、土地租赁进行非法控制,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造成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北郊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和扰乱了郑州市北郊地区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玉杰、李伟等人多次寻衅滋事。

    1、2004年2月,被告人王玉杰指使被告人李伟纠集小王(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木棍等工具,在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小区东区大门外西侧的地边对兰国强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并将其临时房强行拆除毁坏。经鉴定,兰国强伤为轻微伤,临时房价值7100元。

    2、2007年7月,被告人王玉杰纠集被告人李伟等数名社会闲散人员窜至陈砦花卉市场,王玉杰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陈砦花卉市场的广告布毁坏,经鉴定,价值2855元。

    3、2007年9月,被告人王玉杰指使被告人刘秀根等人使用挖掘机等器械,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陈砦花卉市场锅炉房附近空地上挖沟滋事,致使陈砦花卉市场取暖用煤不能正常运往锅炉房,妨碍市场正常经营,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4、2006年3月,被告人王玉杰即指使被告人李伟纠集被告人焦传金等百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铁锨、木棍等工具郑州市国基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帮王玉祥站队助威,被告人王玉杰持刀对陈国川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恐吓。陈国川通过金国全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双方人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进行对峙,致使数百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2007年3月,被告人王玉杰以陈新喜打电话骚扰其妻子为由,被告人王玉杰在浅水湾洗浴中心对陈新喜大肆辱骂,并殴打。

    6、2007年9月郑州市金水区浅水湾浴池经理刘龙因不满被告人王玉杰手下洗澡、嫖娼不付钱,被告人王玉杰为此迁怒于刘龙,后指使人员把刘龙打伤。

    7、2007年3月,被告人王玉杰为泄私愤,指使数名社会闲散人员把花卉市场南墙玻璃砸烂110余块。

    8、2010年4月,山东省枣庄城头镇韩跃雇佣被告人李豪为其要账,被告人李豪纠集被告人董义彬等人驾车窜至管城区十八里河余雷红的食品加工厂,采用堵门等手段阻止正常生产,从中获得1.8万元好处费。

    9、2007年夏天,被告人李伟纠集被告人李豪及孙清泉(另案处理)等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乘出租车来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小孟庄附近的神力搅拌站,为王山有站队助威,索要出场费1.2万元。

    10、2006年10月,因金洼村民不同意征地并阻挡测量土地,孙文杰(另案处理)受雇于贾新法(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李豪及李沛强、孙清泉、会强(三人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百十余名,并统一着迷彩服,窜至郑州市惠济区金洼村出场子、站队,在一段拱桥处对群众进行阻拦、震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强迫交易

    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王玉杰伙同孙文杰及被告人刘秀根、陈福生(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将三堆沙子堆放在姿华房地产公司征用后即将开发的土地上,图谋进行敲诈。姿华房地产公司为赶工期,被迫以23万元价格买下王玉杰2600立方沙子,被告人王玉杰敲诈获利17万元。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玉杰为泄私愤,指使被告人李伟、陈根喜、赵明玉,纠集王强(另案处理)等数名社会闲散人员窜至陈砦花卉市场批发区B区滋事,将该处的遮阳系统故意毁坏,造成重大损失。

    (五)聚众斗殴罪

    1、徐永贵与生意合伙人张军亮因争收租发生纠纷,张军亮雇佣被告人李广清等人收取房租。被告人徐永贵通过王玉杰,由被告人王玉杰指使被告人李伟纠集被告人李豪等人替徐永贵去收取房租,徐永贵为雇佣李伟等人先拿出10万元钱给李伟作为好处费。2007年10月9日,双方人员因收取房租发生械斗,并致多人受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05年3月12日,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梨园沟村富顺煤矿因采煤和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矿长尤建功让郭超峰处理此事,郭超峰纠集李豪及稽凯、孙清泉、郝宽等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当地村民发生械斗,将五名村民打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杰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伟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焦传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秀根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豪、董义彬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申伟涛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付敬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广清、金国全犯有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根喜、赵明玉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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