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1月24日电 今天,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天顺虽然未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事后没有分赃,但其明知他人要去盗窃,却主动给他人提供盗窃信息,参与他人盗窃预谋,被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天顺和被告人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在新密市新城一夜市吃饭时,张书奎等人提出想去盗窃。被告人孙天顺听后,就对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三人说,其前妻张某在新密市一手机店工作,老板李某现外出旅游,晚上无人看门。接着,孙天顺向三人说了李某店里手机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后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三人经踩点后,于2004年8月8日晚窜到李某的手机店,盗走各种型号的全新手机31部、各种面值的缴费卡计1980元和现金200余元等,总价值3.7万余元。后三人将盗窃来的手机低价卖掉,但销赃后却未给被告人孙天顺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张书奎、刘学辉于2008年7月19日被新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杨建锋、孙天顺则潜逃在外。今年5月5日,网上通缉的被告人孙天顺被公安机关抓获。杨建锋则在继续追捕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天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孙天顺在此犯罪过程中,未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事后没有分赃,但其明知他人要去盗窃,却主动给他人提供盗窃信息,同意他人盗窃,参与他人盗窃预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他人也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在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