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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生存走上犯罪路 连撬豪车玻璃窃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23 09:40:24


    一少年离家出走,为了生存,开始偷窃,连撬六辆豪车玻璃偷窃车内财物,价值六万多元。3月2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家住登封市宣化镇的少年卢某,上学时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因一次考试成绩不太理想,受到父母的批评,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其小学辍学后就走入社会,由于年纪小,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低,再加上没有生活来源,就开始偷窃。后来习惯了这种不劳而获的生活方式,就由开始的小偷小摸变为专偷价值比较高的财物,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卢某片面地认为新密的经济比较发达,有钱人比较多,再者新密市与登封市搭界,在新密作案之后能迅速回到登封,而不容易被人发现,于是就选择新密人为作案对象。

    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卢某来到新密后,在大街上转悠,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路边停了很多豪车,有奔驰、宝马、霸道等,他认为豪车里肯定有贵重物品,于是就进一步锁定了豪车内的财物为作案目标。卢某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小电灯、手套、螺丝刀,找到一辆车后,看四周无人,就用螺丝刀将车玻璃撬碎后,钻进车内,找到现金和贵重物品后,就立刻打的回到临市的登封。他每次来到新密只作案一起,且每次都能从车里偷窃到现金和财物,作案后迅速离开新密回到登封,这样的作案方式很隐蔽,很难被发现,短短五个月内就作案五起。常在河边走,难免要湿鞋。当卢某第六次来到新密再次进行盗窃时,刚好被赶回来的车主发现,当场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卢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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