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好逸恶劳成习惯 抢劫103元获刑整三年

  发布时间:2011-03-31 09:33:25


    为了自己吃饭、买烟,一男子就以暴力相威胁,在抢走被害人价值 30元的金属项链后,又从被害人朋友处抢走73元现金。2011年3月31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强(化名)在新密市岳村镇一网吧内上网期间,看到认识的郑柯(化名)也在那里上网,于是就想从他那弄点钱花。结果发现郑柯身上没有钱,他上网是另一被害人赵自强(化名)请的。这时,他看到郑柯脖子上戴了一条金黄色项链,就以暴力威胁的言语要求郑柯取下来让他戴。随后他来到被害人赵自强身边问其要钱,先是打了赵自强后脑勺一下,在得到其没有钱的回答时,他就拉着赵自强的上衣领口,采取胁迫的方法抢走赵自强73元现金。后将赃款挥霍,项链扔掉。被告人李强于2010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能够当庭认罪,主动全部退赃,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