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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一审认罪 宣判后“反悔”并全面翻供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1-04-25 19:19:04


    近期笔者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一审中认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宣判后,对已经供认不讳的犯罪事实一味反悔,并在二审或者发回重申的过程中全面翻供,而二审或重审的结果又往往很少改变原来的一审结果。此类现象有增多的趋势。

    未成年人刑事庭审,对于认罪的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程序审理,不仅有效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而且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寓教于审”的宽松审判形式。一审中认罪的被告人同样享有上诉权,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全力支持,但从诚恳的“认罪服法”到随意的全盘否定,其中原因及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应引起重视。我们了解到:一是个别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法律和政策存在误读、误解和理解不全面,片面从个人利益角度强调认罪后的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因没有被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就上诉并翻供;二是不能正确对待一审裁判结果,由于未成年人容易轻信,加上此时他们的判断、选择能力比较低下,加上同室羁押人员反面的诱导、唆使,往往使未成年被告人上诉期对抗心理形成和二审侥幸过关心理的形成;三是个别辩护人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怂恿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利用人情或物质利益,诱惑证人改变立场,甚至直接制造伪证等。未成年被告人无故翻供且二审或重审的结果并无实质改变,徒增司法成本,特别是不利于青少年犯罪者的感化和挽救工作。在此建议:一是司法人员尤其是看守所民警及其辩护律师,要尽力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在内人员在该特殊时间段的刑事法律和政策教育,帮助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审判法官的责任意识,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脆弱易变的特点,以及法定代理人法律知识及诉讼知识欠缺的特点,集中做好庭审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通过辩法析理,让未成年被告人真诚人认罪悔罪,更要让被告人本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弄懂明白判决理由及依据,以减少认罪案件宣判后的非理性“反悔”和上诉;三是加强法纪监督工作,对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串供,制造假证、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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