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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法院下发《林木补种监管令》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1-04-25 19:20:51


    据报载,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对过失酿成森林火灾的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还专门下发了《林木补种监管令》,令张某到失火林地参加2个月林木补种劳动。邵武市人民法院制订的《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林木补种抵赔(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涉林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依据被害方的诉请,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以补种方式赔偿的协议,对破坏森林植被的刑事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采取确认或者判决的形式,责令被告人予以补种或修复一定数量的林木;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缴清罚金或违法所得差额部分,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可采取以补种林木的形式充抵罚金或违法所得差额部分。

    邵武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目前还局限在涉林案件刑罚附加刑执行领域,但已显示出“提高判决执行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价值。此举在法院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方面,让我们眼睛颇为一亮。它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首先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方法可以灵活多样,要敢于大胆突破。只要不违法,即使“法外”举措和手段,只要不损害当事人的基本利益都可以果断“出招”。其次要帮助被执行人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要勇于激活残局。事实表明,绝大多数当事人并非恶意赖债,只是没有自我履行能力,法院执行不仅要严格执法,而且要做他们履行潜力的发掘者和推动者。再次充分利用被执行人的劳务薪酬或技术服务等特长代为履行义务,要善于实现多赢。在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开辟义务人“一技之长”的用武之地,变死水为活水,让更多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起来。在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创新的启发下,我们建言:一是应当把“邵武做法”进一步发扬光大,尤其是在民商事执行工作中推而广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申请人接受被执行人劳务或技术服务的方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类义务。二是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置一些公益性质的劳务岗位,让无路可走的被执行人“特殊上岗”,增强其履行义务的水平和能力。三是对有一定资质的被执行单位,可以采取“以工代赈”形式,专门给其“划拨”一些扶助工程,从获取利润后督促其履行义务。当然实行这样一个好的执行举措,光靠法院一家是走不远的,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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