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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限制

  发布时间:2011-04-25 19:51:33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法院应当认定该流转行为无效。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看,现阶段明示肯定的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对于特殊方式承包以及承包的特殊土地(如荒地)方可以抵押。2008年底,中央紧急叫停股田制。否定了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对转让方式和期限的限制。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对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避免因为流转而导致受让方事实上长期占有土地。

    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渐规范的过程,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探索过程。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与政策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第一,农村土地流转立法目的不明确,目前的立法虽然赋予土地承包权以物权性质,但实践中债权痕迹过重,架空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第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了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在现实生活中农业经营者在土地流转中存在虚位状态。第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农村的土地一直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形式,正是基于这种社会现实,我国立法上一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采取保守的态度,恐怕一旦放开就会威胁农民的生存,造成农村经济的不稳定。因此,建立良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越发显得重要。

    我国法律障碍对土地流转的影响。由于我国在法律和制度设计中对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得我国农村土地不可以自由的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土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成为纯粹的市场要素,对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体市场有一定的限制。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流转速度慢,规模较小;流转类型单一,比例不均;土地流转管理手段少,基层缺乏服务平台;土地流转形势变化快,矛盾纠纷上升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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