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新特点,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也日渐增多。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个别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甚至出现执法空白,显然与国家这部关心青少年成长的立法初衷和目的有相当大的距离。新时期,我国迫切需要专业化预防少年犯罪。
众所周知,青少年正处于体力、智力发育时期,思维、心智均尚未成熟,缺乏独立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又因好逸恶劳难以抵抗诱惑,心理脆弱极易感情冲动,加上模仿性和冒险性较强的特性,轻易而举便会单独或结伙制造出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恶性暴力事件。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全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大预防未成人犯罪工作力度,不仅要从严格执法层面打防并举,而且更要从社会管教层面防微杜渐。首先,我们要重点改变过去此项工作名义上“齐抓共管”实际上无人负责的不良状况,要指定一个部门和机构(如共青团、妇联学联、青联等)专门负责牵头落实,并形成体系化制度化,并将其成效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其次,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根据经济发展可逐渐延长义务教育期间,针对绝大部分学生初中或高中毕业尚未成年就被推向社会的现状,普及开展两年期左右的职业技能教育,教授如工厂生产、种植养殖、机械修理,以及电脑、保姆、美容美发等各种实用职业技能,使青少年得到有效教育监护并降低犯罪率,同时也拥有一技之长的他们更能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就业人员的需求。最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应由政府强制收容教养。尤其是对十四周岁以下多次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恶少”,在必要的时候,也要由政府强制收容教养。笔者在此也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法》,依法理顺和规范我国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根据特定时期的需要,适当扩大收容教养的范围,除了严重违法犯罪的低龄少年外,对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不了的严重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儿童,政府可以对其收容教养。
在当今社会所面临的环境下,建立专业化预防少年犯罪制度和机构势在必行。相关法律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试点,然后推广,绝不能留在法律规定的表面上,因为这样一来未免又掉进了流于形式的漩涡,成为一纸空谈,对实际预防起不到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