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取钱卡被吞 毁坏财物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1-04-25 20:58:24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新密市一处建设银行分理处的自助银行内,因取钱时输入密码错误,银行卡被吞,其用砖头将价值14250元的ATM存取款机砸坏,案发后张某对银行给予了民事赔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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