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5-12 08:43:15


    法院工作难,尤以执行难。难在何处,难在“保护主义”,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一是部门保护主义,皆是以狭隘的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为着眼点,以本部门、本地区利益不受损害为宗旨,采取种种手段,人为地制造执行障碍,使异地执行劳而无功,空手而归。“保护主义”往往又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源头,立足在人情、关系、金钱之上,形成一张难以突破的网络,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有以行政机关、行政领导出面干预的,基于下达红头文件,明令当地法院要保护本地利益;有的通知让当事人或法人代表避而不见躲避执行的;有煽动群众围攻谩骂殴打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有给金融部门施加压力,或金融部门出于吸储竞争,追偿贷款本息的原因而拒绝协助执行的,或者表面协助,暗地却采用多头开户、资金不入帐另立户头以逃避划拨的;也有赤膊上阵,干脆动用当地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硬顶硬抗,言称要在当地执行案件需经当地法院审查同意的,以执法对执法,致使公安的下了法院的枪的事件亦时有发生,其表现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目的就是使异地法院在本地无法执行。尤其是一些企业、工商大户为本地税收支柱或重要来源的,其关系错综复杂,所受的保护就愈加严密、愈加周到。经济往来免不了要有经济纠纷,帐户、车辆往往成为执行对象,有的地方干脆未雨绸缪,预先将本市法院的查封车辆裁定发出,随车携带,以此作为防止异地法院执行车辆的一种保护手段;也有在诉讼中挣管辖权的,晓谕本地当事人在估计到对方当事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发出一封“限你方三日内将款汇来,若逾期不付,则在本地法院起诉”的电报,以此作为协议管辖的立案根据挣得管辖权,以便于施展保护行为,以使肥水不流外人田。

    一、实质及其危害

    几乎每个法院都有一本异地执行的诉苦经,又几乎每个法院都在各自的地盘内重复着自己所曾经痛恨的行为。这是为什么呢?从心理上讲,①强权割据思想左右司法行为。带有一定的地方割据,地缘经济色彩的保护主义是与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相悖离的 。表现在“我的地盘,不许他人染指;不能让外地人赚了本地的钱,占了本地的便宜,”部分干警政治素质低下,缺乏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实质连全区、全市法院一盘棋都照顾不到,只是追求“我说了算”,深层心理仍是人治高于法治,这种思想在部分干警中(包括部分院长们)都确实有一定的市场和影响。②利用职能为本地人谋利益。认为吃着谁穿着谁,就必然要向着谁,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怕被别人指为胳膊肘向外拐。竭尽全力在立、审、执中将天平向本地人倾斜,不保护外地当事人的权益,不协助其他法院的工作。③报复心理。“我们在外地执行案件费尽周折,凭什么要让他们顺顺利利地把钱从我们这儿拿走?”“他们不协助我们,我们为什么要协助他们?”反正“保护主义”也不是我们初创的,他们搞,我们为什么不能搞?他们要是不搞,我们也决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能够盛行,其实质 是因为在权、钱、利、法的辨证交锋中,权、钱、利占了上风,法律退避三舍,成为手中握有一定权柄,又为谋取某些利益(个人的、集体的、部门的、地方的)的人的一种手段和玩物:体现为利益驱动高于法律原则,行政干预大于法律权威,对偏离轨道的权利行为没有予以矫正和补救的切实措施,对审判员的权利失控现象没有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异地执行率仍难以提高,某某地区法院经济纠纷案件执行数字,2002年收案99件,旧存131件,执行100件,执行率43.5%;2003年收案77件,旧存30件,执行25件,执行率23%;2004年收案率53件,旧存82件,执行84件,执行率60%。大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法院给当事人“打白条”的现象,难以扭转,权益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异地债务人凭借这棵树得以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使法院的权威下降,另一方面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却有对本地当事人 和外地当事人不能一视同仁,大搞“保护主义”致使外地当事人该赢的案子也输了,丧失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和信赖感,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两者互为因果,互相牵制,致使“保护主义”的行为愈演愈烈,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溢于言表,一遇机会就会适时表现出来。狼刹“保护主义”,早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二、成因

    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保护主义久盛不衰,且呈有增无减之势,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必然原因

   (一)利于驱动是最直接的原因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地方区域性在经济上的自主权日益加大,效益目标日益繁重,加之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税收管理体制的变化,金融管理部门的吸储竞争等因素,使地方、部门的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此而引发以行政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无原则的“保护主义”日益加剧。其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下,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行政领导出于对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采取以职权压、以办事卡的方式,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之。如某中院在审理一起经济案件时,需依法冻结当地一较大企业帐户,该地区的行政领导即出面说该企业的帐户不能冻结,后又说,冻结也可以,税收收不回来,那就先停发法院的工资。法院受制于人的情景可见一斑。

   (二)法院多方受制于人是最根本的原因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决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在现行体制下,各行政区域、各部门为保各自的利益,不惜动用一切手段。为什么司法机关为摈弃“保护主义”做了种种努力,为什么上面三令五申,下面就是不听?权柄不在手,法院系统内部消化不了这个问题,司法要求独立,受的却是双重领导,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愈来愈多地要求司法干预,与此相反,司法机关的权威则显得愈益不足,司法工作面临的诸多干扰和障碍与时常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颇不相称。人们对法律本身的权威性、神圣性认识不足,从侧面反映着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不足。目前司法机关的人事任用、经费来源等均不能自主,处处受制于人,无法左右局势,这就不能不有碍于独立审判。因此,能否从体制上保障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克服“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法律不完善使“保护主义”有机可乘

    集中表现为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际,在执行某些案件时显得于法无据,使得“保护”行为有空子可钻,另外一种情况是虽有法可依,但有些法律规定太原则,操作性不强,如委托协助执行事宜,对有司法协助义务的法院,缺乏不作为的强制性或惩戒性规定。有的司法解释陈旧或未能预见性地就新情况作出规定,或对程序法的原则规定未能科学的具体化。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银行协助执行无强制履行义务的规定,银行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允许在人民银行扣划其存款,只是规定通知该行自动履行义务。又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问题等,对被执行人的关、停、并、转或保留实体之类规避法律行为的变更执行问题等。总之,由于法律、法规对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缺乏全方位的规范,使得想要有所做为的执法人员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

   (四)执法机关自身不过硬是对保护主义缺乏抗体的内在因素

    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互不协助、互不配合,甚至相互干扰阻挠,相互对抗。某某市法院依法去河北某县执行案件,受到群众围攻,当地法院不仅没有给予协助,其执行庭庭长居然大手一挥,出语惊人:“不是本地的全部给我滚出去!”上级法院对有争议案件不能明辩是非曲直,不能及时协调处理,实际上对“保护主义”行为起着姑息纵容之作用。因各地法院审理裁决不公,引发相应的保护措施,最后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休止的争执状态,致使案件久拖不决。部分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低下,缺乏全国法院一盘棋的观念,满脑子的保护意识,有意无意地在办案中“杀”外地人,致使外地人有理无处说。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对“保护主义”的盛行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保护主义”既是一种司法腐败现象同时又为“保护主义”的盛行铺平了道路,两者互为表里,相互作用。人民法院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国家审判机关,越是在社会不正之风蔓延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就越是寄希望于公正的司法机关。法院自身不廉洁,就不能严肃执法,就会失信于民,也就完不成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职责和使命。近年来,社会上的各种腐败丑恶现象,各种不正之风也严重影响腐蚀了一些法院干警。以权谋私,借办案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贪赃卖法;腐化堕落,参与赌博,观看淫秽录象;违反财经纪律,各行其事,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吃请受礼徇私枉法;办人情案,泄露法院审判案件的机密等等,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执行公务人员受阻时,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遭到围攻,这正是由于人民群众对腐败现状极为愤恨,借此宣泄不满情绪,在此种情况下,“保护主义”更容易煽动起来群众,更容易找到其生长发育的温床,也正因为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使“保护主义”的种种行为才能乘虚而入,使权、钱、法的交易成为可能,才使“保护主义”屡禁不绝。司法机关的自身软弱助长“保护主义”的气势。执行队伍的装备跟不上,应急能力有限,对“保护主义”行为缺乏应有的防范能力。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紧缺致使在执行案件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执行强制措施不能用足用够用巧用活。

    三、对策

    摈弃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呼声在司法机关日益高涨,显得尤为迫切,但制服“保护主义”决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一家之事,而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形势尽管严峻,现行体制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但司法独立,以法治取代人治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我们也必然能够找到克制“保护主义”的法宝,还法律以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理顺体制是根本

    当前法院系统普遍面临着人员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短缺、管人与管事相脱节、进人难以把关、对下监督指导渠道不畅、执法环境欠佳、多方受制于人等各种困难还是由于体制不顺,人、财、物上都受地方制约的原因。这是难以真正克服“保护主义”的关键所在,所以首先要从体制上切实保护法院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完善立法是重要环节

    ①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切合实际的强制执行部门法是必然选择。就目前立法实际看,确定单行法,对被执行人形成全方位的立法规范,是保障市场主体在法制统一、平等基础上竞争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使强制执行立足于强有力的立法依托的重要环节。②及时加强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工作是必要的辅助手段,通过这一方法以弥补立法上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不足,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细化”、“硬化”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手段。③加强与审、执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解释,给多头多项目开户等行为予以限制和经济处罚,在明确关、停、并、转企业债权与债务的同时确定承受人等,以减少、防范和消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立法真空。

   (三)切实加强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多方做工作,力争使法院从“人、财、物”全程受制于地方的不利环境中彻底解脱出来,使法院对协助事宜无后顾之忧。另外确定成文制度,强化最高法院审判、执行监督力度和监督效力,使法院之间委托等司法协助事宜立足于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之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