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日趋完善。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有法可依,使各类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得到了公正判决。但在现实生活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者却不乏其人。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实为假离婚,真逃债)时,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大量财产或全部财产分归一方所有,而将全部债务分归另一方承担,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当债权人诉至法院,待判决生效,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了解其财产状况时,被执行人即向法官出示其已与妻子或丈夫离婚的证据,并同时出具离婚协议。用以证明其已离婚,全部财产已分归另一方所有,由其本人承担巨额债务,而其却是一个一无所有的“穷光蛋”,使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我院在执行岳某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时,被执行人李某向执行法官出示了其诉前即已与妻子协议离婚的证件,接着又拿出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为:位于新密市市内的一套住房及家中的一切财产均归其妻子所有,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其本人承担。而其本人却是一个只负有巨额债务,却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无产者”。后来执行法官到其已分割归其妻子所有家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仍与其协议离婚的妻子共同生活在该套房子里。这一事实充分证明,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然而、尽管如此,却因其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将该房产分割给其妻子所有,致使该案至今无法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岳某十分不满,四处告状,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种情形在全省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鉴于所负的共同债务无效。因此、笔者建议省高院,对该问题尽快研究并制定有关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妄图通过合法程序假离婚、真逃债者的目的不能得逞,以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