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权利人与义务人协商或经民调组织与他人调解未果时,权利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规定为两个不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条对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地十分明确,“为一年”、“为六个月”的期限是不变期限,亦称除斥期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了六项。第(三)项规定就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这两条规定言简意赅地说明,超过了这个期限,权利人即丧失了申请法院对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因大部分权利人对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不知道法律有具体地规定,在其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后,则误认为“盖着人民法院鲜红大印的胜诉判决书在我手里, 何时申请法院执行是我的权利。”因此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为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与申请执行,能够真正受到法律保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尽快作出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部分,专门增加一项,把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定期限予以告知,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