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新密法院通过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一律师”(即211听证模式)参与执行听证模式和困难帮扶措施执结一起因夫妻分割财产而引起的赴京到省涉执信访案件,化解了矛盾,达到了双方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家住新密市米村镇茶庵村的吕文亮和徐桂英原本是一对再婚夫妻,由于双方常为一些家庭琐事闹的夫妻感情破裂,吕文亮将徐桂英诉诸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家庭财产。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房产证为0002824号四间平房归吕文亮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0175961号的五间平房归徐桂英所有。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桂英以判决错误及其没有地方住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吕文亮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徐桂英次子刘广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两次判决漏列当事人,将应判给刘广锋的房产进行了财产分割,其认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后驳回刘广锋提出的执行异议。在此期间法院又通过徐桂英所在的新密市米村镇茶庵村原支部书记及该村会计主任到庭给徐桂英做工作,讲解法律及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徐桂英固执己见,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向其发出搬迁公告,徐桂英仍然态度强硬拒不履行义务。并到北京和省高院信访,要求对原判决提请再审,经省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再审后,判决维持原判。被执行人徐桂英仍然以判决错误为由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根据再审结果再次发出公告限徐桂英履行判决,而被执行人徐桂英仍然拒不搬出,导致该案无法执结。对此,法院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而是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村委进行沟通,共同做被执行人徐桂英的工作,同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一律师”(即211听证模式)、驻村干警和基层党组织、村小组组长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案进行听证。通过听证和执行法官不厌其烦的做工作,取得了被执行人徐桂英的理解,主动搬出了房屋,同时法院党组从注重法、理、情并用,用真心换取真情,用真情换取理解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徐桂英作为一个已年过半百的女人生活困难,给予徐桂英适当的经济救助,使该案达到了双方满意,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