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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10-18 11:13:43


【要点提示】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应当在核定作出三日内向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否则就要向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2011)郑民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金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

2008年10月29日,郑州真金公司与海天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由郑州真金公司为海天公司生产直接结合镁铬砖等价值2203228元耐火材料货物658.8931吨,其中抗剥落高铝砖单价为每吨2730元,直接结合镁铬砖单价为每吨4630元。2009年1月6日,郑州真金公司与矿区营销部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矿区营销部;保险标的:镁铬砖、硅莫砖等;运输方式:公路运输;运输工具:汽车;适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投保险别:基本险;每次运输限额:80万元人民币;责任起讫: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讫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施工现场仓库;运输范围:全国;包装方式:集装箱、袋装、纸箱包装;保额确定方式:保险金额按货价加运杂费计算;预计年保险总额:3千万元;预计年保险费:3万元;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投保形式:被保险人于每次货物起运前,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资料签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后予以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每月  日前向保险人如实上交上个月的运输明细表,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人不逐笔出具保险单,而以每次经保险人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明细表作为承保依据。但若被保险人要求提供保险单(凭证),保险人应按要求出单;货运量核对: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实际运输资料,(被)保险人有权随时核查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索赔凭证:除《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要求提供的单证外,还须提交本保险协议、以及货物起运通知单或被保险人每月提交的发货清单;权益转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先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协议有效期:2009年1月7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6日24日止;附件:《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基本险中,因火灾、暴雨等所造成保险货物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同月7日,矿区营销部签单注明郑州真金公司与矿区营销部签订的国内运输货物预约险自2009年1月8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7日24时止,同月8日,郑州真金公司向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3万元,经手人为崔国玺。同年3月25日郑州真金公司向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报送了2009年4-6份产品发运计划后,崔国玺在该计划上签字认可。同年6月4日,郑州真金公司用孙治锋驾驶的晋NP5666号货车将直接结合镁铬砖37.897吨送往海天公司,同月5日,郑州真金公司用范东生驾驶的豫U09539号货车将直接结合镁铬砖39.514吨送往海天公司。这二车货物在郑州真金公司装车时,崔国玺均在产品发出清单上签字认可。同月6日,这两车货物运抵海天公司验收时,海天公司以运输途中防雨措施不到位造成货物受潮,不能保证使用寿命为由,退回郑州真金公司直接结合镁铝砖40.754吨。郑州真金公司当即向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报案,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山西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做了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2009年6月13日,郑州真金公司向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由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没有理赔,郑州真金公司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审判】

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州真金公司与矿区营销部双方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作为矿区营销部的上级单位并实际收取郑州真金公司保险费3万元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在收到郑州真金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应当在核定作出三日内向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对郑州真金公司要求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郑州真金公司与矿区营销部签订的协议“投保形式”中约定,保险人不逐笔出具保险单,而以每次经保险人确认的运输申报单作为承保依据。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在郑州真金公司提交的运输申报表及产品发出清单上签字,应视为郑州真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申报义务,因此,对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郑州真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就该次货物运输有关资料书面报送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并经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书面同意,保险责任没有成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郑州真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矿区营销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州真金公司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184949.82元。

宣判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保险预约协议中的保险责任并未发生效力,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为郑州真金公司提交给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的产品发运计划不符合保险预约协议的约定,不属于货物运输单证,不能成为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公司的货物在运输中所发生的雨淋事故根本不属于保险预约合同协议约定的“暴雨”事故,郑州真金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货物损失系暴雨所致,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拒赔通知书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之所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定和拒赔通知书,是郑州真金公司提交材料不全所致。因此,请求改判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协议》之约定,保险人不逐笔出具保险单,而以每次经保险人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明细表作为承保依据。郑州真金公司提交的产品发运计划及产品发出清单上有货物的名称、数量、收货单位、运输车辆的牌号等,已经具备了双方约定的申报要件的实质内容,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即应视为双方就该两批货物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生效。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郑州真金公司已向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提交了检验受损货物通知书、权益转让书等请求理赔,联合财险支公司既未理赔,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拒赔通知。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上诉认为之所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定和拒赔通知书,是因为郑州真金公司提交材料不全所致,即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货物系暴雨所致。但依据保险法之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通知郑州真金公司补充有关证明之义务。因此,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预约协议上约定的是基本险,基本险约定的赔偿条件是暴雨,但郑州真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货物受到损害是遭受暴雨所致,从其起诉状中陈述是其防雨措施不到位所致,小雨也能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就其运输货物损害的原因来看,根本不属于协议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郑州真金公司确实也未向法院提交其投保的货物损害确为投保条款中规定的“暴雨”所致,那么法院为何还要判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告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告或“帝王规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但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郑州真金公司向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提交了检验受损货物通知书、权益转让书等理赔请求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如认为郑州真金公司提交的理赔申请中的相关材料不齐或不足时,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中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告知郑州真金公司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证据。当郑州真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时,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拒赔。但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收到郑州真金公司的理赔申请后,直至郑州真金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仍未向郑州真金公司提供任何的告知义务。

二、依据法律规定,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在规定期限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义务。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在要求投保人方补充材料时:(1)应及时通知,一旦时间长了,有些材料可能会丢失,其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毕竟被保险人、受益人并不清楚哪些资料是有用的,哪些资料是没有用的,同时也是保证早些确定核赔结果;(2)一次性通知,这是保证效率。以上两项要求可有效保证保险人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下《理赔决定通知书》,使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失及时得到填补。《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后,对致损原因、保险事故发生期间、损失等逐个进行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请求,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经核定应分别处理。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按《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在收到郑州真金公司的理赔申请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应对郑州真金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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