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有两套房产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房屋卖掉一套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屋,不能执行,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
新密市赵香丽的丈夫张明义欠农民工工资50万元未还,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明义仍拒不偿还。2011年3月11日,在法院多次要求张明义履行判决书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赵香丽为了不让自己的丈夫被拘留,就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张明义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款全部还完,否则由她承担担保责任。于是法院就让张明义暂时回家筹钱。谁知道张明义不仅逾期没有还款,而且为了逃债离开了新密市,并且与赵香丽办理了离婚手续。赵香丽更是趁机将其在郑州的两套房产转让出去一套,自己名下只剩下一套房产。
法院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决定对张明义继续执行,可此时张明义已不知所踪,法院认为赵香丽未尽到担保职责,将赵香丽追加为被执行人,对赵香丽在郑州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并于2011年8月23日决定对赵香丽在郑州购买的房产予以拍卖。
2011年10月8日,赵香丽得知法院要拍卖其房产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是她的个人唯一住房,是自己的生活必需品,不能进行拍卖。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赵香丽在为其丈夫担保期间,将自己的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卖掉,故意降低自身的担保能力,在张明义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赵香丽也不主动履行担保义务,代偿欠款,因此赵香丽现在只有一套房产的事实,是其为逃避执行而故意造成的,因此赵香丽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只有唯一住房的情形,2011年10月18日,新密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赵香丽的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