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约定好分期付款,欠款人却不按期付款,10月28日,新密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公开宣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欠款12.6万元,并支付11266.30元逾期付款利息。
新密市做石材生意的张来有经常在郑州石材城的宋银科处拿货,因为关系处得不错,所以有时候张来有即便带的钱不够,也能把所需要的货先拉走,随后再付款。一来二去,两三年算下来,张来有欠宋银科货款竟达12万余元。
2011年5月,双方经过算账后,达成协议,张来有每月还款1万元,一年内还清。可张来有仅还了一万元后,就以自己流动资金不足为由推脱。这下宋银科犯了急,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来有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来有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
在法庭上,张来有提出,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自己虽然因为暂时经济紧张,没有按照协议付款,但该协议仍然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大不了以后按期付款就是了,宋银科不能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宋银科对此则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已经不能再相信张来有了,坚决要求一次性付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张来有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欠款,至起诉之日逾期未付款额已达3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张来有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五分之一,因此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