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是谁偷了我的“苹果”

  发布时间:2012-05-15 08:40:24


   年仅22岁的王元,系新密市一无业游民,其和朋友一起喝酒洗澡后,趁朋友熟睡之际,顺手牵羊把朋友的“苹果”手机给牵走了。近日,王元以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月29日下午,王元和朋友们一行三人在郑州市歌吧喝完酒开车回新密,到新密后他们又去新密市西大街的某一高档浴池去洗澡,并开了一个包间,他们洗完澡后,其中一个人走了,王元和范冰两人就在这个房间里住宿,范冰躺在床上玩了一会苹果手机就睡着了,王元当时没睡意,就穿上衣服出去在外面闲转,后就又回到了屋里,他看见范冰的手机在床上放着,也就拿着玩起来,玩到没电的时候王元就把范冰的手机顺手装到自己的口袋里,等到1月30日早上9点范冰睡醒的时候发现手机不见了,当时范冰就说:“我的苹果丢了。”范冰就又在房间里面找了找还是没有找到,然后范冰就用王元的手机打他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时范冰的手机是关机状态,这时候王元对范冰说:“我还有点事情,先走了。”王元从浴池出来后想着,反正范冰也不知道是自己拿了,王元干脆就把范冰的手机卡抽出来扔了,然后在旁边的易发手机店买了一个充电器,回家后王元把手机充上电,就把范冰手机里的电话号码和照片都删掉,把自己的手机卡插进去自己就用了。

   到了第二天,范冰又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通过手机上的“手机同步系统”把被盗手机上的电话号码本复制了,当时看到复制的电话号码本不是自己的,是现在正用被盗手机那个人的,就这样,自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天衣无缝的王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元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元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