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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与立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2-06-04 15:16:27


   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是法院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今年是全省法院的调解年,各地都在探索调解的新形式、新途径,诉前调解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开辟了调解的新境界,但由于没有相关立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在认识和实践上有许多偏差。本文将谈谈在基层法院立案工作中如何把握诉前调解。

    一、诉前调解的启动

    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对应,是指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受理前,由法院主持调解,根据调解结果在立案后作出相应的裁判。调解一般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调解。但有一些纠纷,当事人之间特别需要维持彼此之间的和谐关系,标的额太小或调查证据特别困难,进行诉讼程序违反费用相当性原理。对这类案件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可以比照诉讼调解的相关规定强制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这类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另外,诉前调解只能适用于一审案件,在其他诉讼阶段适用的是诉讼调解、诉讼和解。

    二、诉前调解的机构

    诉前调解的目的之一是减轻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压力,使审判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因此诉前调解工作不能由审判业务庭及其法官承担,而应由立案庭负责。法院可以在立案庭设立调解办公室,抽调一些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但有能力处理一般纠纷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由一名精通业务的法官担任调解主任。法院应当保障调解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并将其纳入流程管理、绩效考核。设立调解办公室可能会降低各审判业务庭的调撤率,应当改变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

    三、诉前调解与诉讼的对接

    为了与诉讼程序衔接,诉前调解的法院应当是对调解事项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庭在起诉后应当登记,以便纳入流程管理,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能够中断诉讼时效。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笔录,把诉前调解与证据交换结合起来,保全、固定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为诉讼程序做好铺垫。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所作的让步或承认,如调解失败,不能作为以后裁判的依据。调解的时间不宜太长,以15天为宜。调解不成,应当立案,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功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协议进行公证,不予立案。如果依法不能公证或当事人不愿公证的,应当立案,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诉前调解不应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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