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从1991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2010年一审民事案件已经达到609万余件,占整个一审案件总数的87%。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承受着沉重的审判压力,马拉松式的诉讼,一方面使原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审判效率的低下,加深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事人不仅需要公正的裁判文书,更需要一个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审判程序。民事速裁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诉讼新机制,为法院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它旨在用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将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设定为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随后,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相继创立民事速裁机制,效果显著,既把一部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分流出来,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使法官集中精力审判疑难、复杂的案件,又及时、快捷化解了纠纷,避免了“马拉松式”的诉讼,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民事速裁机制的设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诉讼标的额较小(具体数额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一审民事案件。
2、机构设置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专门审判组织负责速裁工作,也可以在民事审判庭内或立案庭设置速裁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速裁工作。
3、启动程序
为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合意为主,但如果法院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速裁,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审理程序
适用速裁的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不得超过7日。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或共同认可的证据和事实,不受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顺序和环节的限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就速裁程序的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说明及相应的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速裁的案件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并在一个月内审结。
5、送达程序
适用速裁的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发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及征求意见等。采取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确已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力求简洁,可以简写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仅表述当事人的举证重点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永恒主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特别是在适用速裁程序时,更不能一味追求效率,为了快而求快,反而应更加注重审判的质量,严格速裁程序的适用,在管理流程上下功夫,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审判流于形式,使当事人的权益沦为效率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