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们办结一起案件,这起案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为被告的担保公司,特别擅长利用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从而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
案件是这样的,原告罗某于2011年通过郑州一家担保公司向新密某建材公司出借了40万元,该担保公司对某建材公司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到期后,建材公司未还款,担保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款。被告经过传唤没有到庭,我们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将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后,被告的演出开始了。
首先是被告在上诉期届满前的最后一天,通过邮寄上诉状的方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由于上下级法院的信息传递不够快捷,所以当郑州中院将被告的上诉状寄回新密法院的时候,已经是上诉期满后若干天;被告拖延时间的表演,这仅仅才是刚开始,在我们收到中院邮寄过来的上诉状后,我们开始通知上诉人让前其来领取缴费票据,但是这时的上诉人却销声匿迹,于是我们只有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限期缴纳上诉费的票据,当我们通过邮局查到被告收到我们寄出的票据时又是若干天过去了;在被告收到我院寄去的限期缴纳上诉费票据后,被告在缴费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去缴纳了上诉费(这是我们后来看到他缴费收据上显示的时间才发现的),但是仍然由于上下级法院的信息传递方式不够完善,我们并不知道被告已经缴上诉费,这时候的被告也不给我们联系,直到该起案件转到执行局,被告接到执行局电话来法院的时候,被告拿出了缴纳上诉费的收据。于是,执行局终止执行,案件移送中院,这时距给原被告送达判决书的时间,已经有四个多月过去了。
通过该起案件,反映出两个问题:1、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够快捷,本案中如果被告邮寄上诉状的信息以及已经缴上诉费的信息能及时传递给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就能够及早了解案件是否生效,案件下一步该怎样处理,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2、对于上诉程序是否也应作出修改,有待商榷。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拖延履行债务的上诉目的显而易见,故对于简单案件是否应当施行一审终审,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认为有必要讨论。
案件移送走后,本案的承办人马坤坡法官说:“我作了二十年法官,还从来没见过这样的被告!”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那些想通过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空子的人也越来越多,适当的修改法律也应是与时俱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