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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09-07-14 09:21:49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

  1.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度为800万元以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额度为500万元以下;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交纳的应办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4.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行政案件由本院行政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3.申请执行应提供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无须预交执行申请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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