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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法院发布一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25 09:28:30


    李某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李某华与李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华借款405000元,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李某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某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系列措施: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亦未主动申报财产;经2019年11月19日、12月5日、2020年1月4日、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便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23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0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居住地附近居民进行实地走访,家中无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后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仓库一间,执行法官速到现场核实,确系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予以扣押,扣押后准备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经异议审查被执行人将该仓库转让给案外人,并在本案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5日四次共收到150万元卖房款项,李某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惩戒“老赖”、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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